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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虚假诉讼的欺诈 去年有20多起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3-10 08:05:48

  虚假诉讼去年有20多起

  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透露,我市两级法院去年查获了20多起虚假诉讼案。所谓虚假诉讼其实是“诉讼欺诈”,它是指诉讼各方当事人采用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

  慈溪市长河镇去年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该镇的冯某欠下了不少债务,去年下半年,当地法院受理了以其为被告的诉讼案共18起,债务总额达70万元。这些案件审结后,冯某的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所得的32.5万元准备分配给几名债权人。此时,冯某想到了利用虚假诉讼来减少自己的“损失”。他找到了与自己关系不错的潘某,让他将自己也告上法庭,以便从执行款中分得一部分后返还自己,潘某表示同意。此事在潘某向法院“诉讼”时被法院发现。对此,法院以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由,对潘某、冯某作出了处罚。

  虚假诉讼案呈三大特点

  虚假诉讼集中发生在民间借贷,离婚分割财产,企业和其他组织、自然人的财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中。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或对涉诉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或需要确定某种债权的具体份额,通过虚假诉讼获得法院的判决,会改变原先的份额,将给其中的当事人带来直接的利益。

  对相关案件的调查表明,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往往是亲属、朋友、同学等,由于他们与虚假诉讼的导演者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因此,通过他们进行的虚假诉讼不但成本较低,操作方便,而且“可信度”高,不易为外人所觉察,查处难度也较大。

  此外,虚假诉讼案的一方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有时即使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至多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且对虚构的所谓案情全盘“自认”。为了加快“诉讼”速度,早日获得法院的裁决结果,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大都“自愿”要求调解,因为调解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与否,法官主要是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很少对事实本身进行调查,这就给虚假诉讼有了可乘之机。

  相关法律缺位是主因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真实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有可能导致法院出现错误的判决,损害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尊严。

  虚假诉讼多发的原因除了一些人的诚信缺失,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虚假诉讼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二是在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设计上存在着缺陷。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在举证时下足工夫,即从证据形式上尽可能满足法律规定,加上对方一般不会提出异议,很难被看出破绽。有的当事人甚至不提交任何证据,而只是通过当庭自认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很难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事关系。自认规则不加限制的运用,无疑给虚假诉讼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健全法制遏制造假

  针对虚假诉讼的现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11月18日出台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这个意见中,法院提出的主要对策除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社会诚信机制之外,还根据目前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重要措施,即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容易发生虚假诉讼领域和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采取特别审查措施。具体来说,法官在面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时,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性的措施:要求当事人接受法庭调查或出庭参加诉讼;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要求当事人出示原始证据;向案件的利害关系人通报,必要时可以依法通知其参与诉讼;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尤其是对债务纠纷案件,应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据、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的经济状况;强化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必要时邀请相关基层组织人员参与调解等。

  此外,必须加快步伐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打击虚假诉讼的力度。我国现行刑法只对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形作出了规定,而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的情形没作规定,只能予以罚款和拘留。对此,民事庭的法官提出,要对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增加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规定。

  由于虚假诉讼损害的主要是第三方的利益,因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相关的案外人认为相关诉讼可能造假将损害其利益时,应该赋予案外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应当准许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权利受到法院生效裁判损害后,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或者直接赋予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短评

  虚假诉讼是一种犯罪

  “虚假诉讼”这种“诉讼欺诈”不仅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现在,“诉讼欺诈”尚不构成诈骗罪。在现实中,“诉讼欺诈”形式多样,形态各异,招数层出不穷,一般来说,当事人有强烈的逃避刑法制裁倾向。如果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准绳,那么,“诉讼欺诈”者都将逃过法律的制裁。

  毫无疑问,面对严重损害公众和他人利益的“诉讼欺诈”,寻找有效治理这种非法行为的方法非常紧迫。根据专家的建议,目前最为重要的是尽快完善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惟有如此,才能惩处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并防止这种倾向的进一步发展,以确保法制的权威和公正。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