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专电(记者龚哲明 邓少华)“殷切期盼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制约我国港口进一步发展的有关条款,允许外国班轮公司的国际干线班轮在我国沿海港口捎带其承揽的外贸集装箱,支持我国港口参与国际竞争。”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宁波港集团总裁李令红向全国人代会领衔提出修改国际海运条例的议案。
为发展港口业,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先后提出了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国际集装箱的中转量是国际航运中心的量化指标之一。 据2008年统计,上海港国际中转箱量仅为5%,宁波为8.7%,大连和天津均不到1%,而新加坡则高达85%、香港达60%、韩国釜山达45%。出现上述情况,与我国的海运政策有关。200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这样外国班轮公司无法将其承揽的外贸货物通过其自有国际干线“捎带”在我国沿海港口集中中转。因此,外国班轮公司将我国大量的外贸货物捎带到釜山、新加坡中转,严重影响了我国港口与釜山、新加坡等国外港口的市场竞争。
李令红代表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允许外国干线班轮公司在我国沿海港口捎带其承揽的外贸集装箱,不仅有利于我国港口提高国际竞争力,更能进一步促进国内支线运输的发展,实现我国港航企业的共同发展,促使船公司在我国沿海港口实施集装箱船舶大型化,从而进一步降低外贸物流成本,惠及我国的相关企业。
李令红等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做如下适当的修改:“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货主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远洋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在中国沿海港口通过远洋国际集装箱班轮换装其直接组织承揽的外贸集装箱货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