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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消保委挑战餐饮潜规则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3-12 07:38:51

  对于调查中显示的餐饮行业三大潜规则,市消保委听取了市工商、贸易、物价、餐饮行业协会等部门以及宁波大学教授等相关专家的意见,专家认为,挑战餐饮潜规则有法可依。

  专家观点: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毛巾、纸巾、茶水等配套服务,向消费者另行收费,其做法是降低服务标准,实质上是巧立名目、价外加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并涉嫌强制消费。

  餐饮企业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是餐饮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其次,餐饮企业收取“消毒餐具费、餐巾费”等配套服务费有重复收费之嫌。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等部门下发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

  专家观点:餐饮企业谢绝、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不事先告知,酒水价格不明示,开瓶费用不明示,目的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也有悖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商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谢绝或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使消费者只能接受高额的酒水价格。规模餐饮企业普遍设置谢绝或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形成了行业联盟,行业联盟必然使消费者失去选择权,消费者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

  消费者在就餐时自带酒水,是因为饭店酒水价格高、提供的酒水品种不多、有的甚至是伪劣产品。而导致酒水品种少背后的原因是有些餐饮企业对酒水供应商设置进店门槛,收取价格不等的“进场费”。专家认为,餐饮企业收取“进场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已构成商业贿赂。

  专家观点: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的盆菜以盘计价不标重量,容易造成提供给消费者的盘菜与样品在质量与数量上都有所差别,有的还将包装物的分量计入商品重量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盘菜特别是水产品热盘和冷盘,经营者不但要提供样品,而且要标明重量,保证质量,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同时,《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能将包装物的重量计入商品的净重,不得缺少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经营者将水产品连包装计量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包装物不是水产品,包装袋的价格不等于水产品的价格,这是一种变相的缺斤短两行为。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