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属私权
张泓铭:政府挪用涉嫌违法
本报记者 周斌
“这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张泓铭与本报记者谈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时指出其涉嫌违法。
“住房公积金属于私人资金的集合,目前由政府所掌控的管理权应视为人民委托代理,政府如将其作为财政资源使用十分不妥。”
全国政协委员庄威向记者表示,他支持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建廉租房,“但所建的廉租房产权应归住房公积金缴纳者所有,廉租房收益应归缴纳者所有,并且根据廉租房建造成本低收益低的特点,政府要对缴纳者给予补贴;否则,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记者当天查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全国公积金增值收益已累计向同级财政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9亿元。
法规内部“打架”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的依据是目前实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但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张泓铭认为上述第二十九条与第三条、第五条相互抵触。“既然称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那由此派生的增值收益余额理当属于职工个人,不能归于财政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
两方观点交锋
今年2月份,张泓铭委托国内某网站做了一份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卷调查。
在接受调查的4152名网友中,90.1%的人认为,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用于建设非全覆盖公积金缴纳者的廉租房,是侵犯私权,将住房保障的公益性责任转嫁给公积金缴纳者。
96.4%的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部分属于孳息,在扣除了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以后,理当归公积金交纳人所有;95.9%的人认为应当就此修订条例。
对于“违法论”,一些人提出了质疑。有人称:政府管理住房公积金和银行吸收储户存款、给储户利息后盈余部分归银行一样,财政应当得到回报;也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沉淀甚多,向住房保障倾斜也无不可。
张泓铭认为:“把政府管理比照银行经营是一种误导:在管理目的上,银行要盈利,而政府是公益;在接受管理意愿上,居民银行存款出于自愿,而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在管理投资上,银行经营要投入资本金,而政府管理住房公积金则不需要;在管理支出上,银行存款利息是商业利息,而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低于银行。两者之间完全不同,而且模糊了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构的非营利性质。”“至于‘沉淀’问题,那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问题,要解决但不能病急乱投医。”
条例应予修改
张泓铭建议,立即通告各地: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应先采用借款形式,利息比照公积金贷款利息,还款年限一般为两年;借款主体应为当地政府的代理人,当地财政应作为借款的担保人。
“通告各地,强调借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只是辅助地位的补充资金,主导部分应该是财政资金,同时应该提出一个指导性比例,防止过分借用住房公积金增值余额,影响公积金的正常和安全运行,也防止地方财政推卸责任。”张泓铭建议,“早日着手组织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客观的、中立的研究,在此基础上修改条例。”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