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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仔细分析报价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3-16 07:20:30

  昨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上午8点半至11点,市消保委和工商、质监、卫生、药监、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中国移动等37家职能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在中山广场设摊,开展“消费与发展”年主题宣传咨询活动。6000多位消费者前来参加活动,截至昨天上午11点,现场共受理投诉248人次。

  提醒:擦亮眼睛看清广告;谨慎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购物三思而行;留好证据合理投诉

  昨天,宁波市旅游质监所也派出工作人员现场为消费者解答旅游方面的投诉。消费者的投诉主要集中在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不履行合同,擅自变更合同等方面,旅游质监所工作人员现场向消费者支招。

  规范的旅游广告应该有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如果是委托代理出国(境)旅游业务的还应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有些广告在住宿标准、用车等方面使用一些模糊、不确定的用语,如“准X星”、“相当于X星级”、“豪华空调大巴”、“豪华游”等,市民在签合同前一定要问清楚具体标准。

  出游不要一味地选择低价团,有些旅行社报价很低,实际上是没有包含部分项目费用。在广告上注明的旅游价格应该包括交通、门票、用餐、住宿、导游服务费。出境游还要特别警惕低价位、低品质的“零团费”、“负团费”陷阱。

  参加旅游时,一定要签订旅游合同。首先要仔细阅读各类条款,了解时间、住宿、车辆、餐饮的标准和价格的构成,特别是双方的违约责任更应明确知道。其次,游客与旅行社另外协商的事项,比如额外增加费用、增减旅游项目、转拼团等都应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确认。游客要妥善保存好合同等相关材料,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凭证。

  旅游中对于行程安排之外的购物活动,游客有权拒绝参加。购物要警惕“拉老乡”式购物,不要轻易相信店主的鼓动和介绍,购物后要保留好发票凭证。

  如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游客可向带团的导游反映,要求给予妥善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在行程结束后携带相关的证据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记者周雁通讯员葛荣国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