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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下放境外投资核准权限 简化核准程序
稿源: 中国新闻网  | 2009-03-17 07:40:08

  中新网3月16日电 中国商务部16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据介绍,与现行规定相比,这个办法仅保留了商务部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同时,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也大大简化,绝大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只需递交一张申请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该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下放核准权限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以2008年核准申请件数估算,将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中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办法》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简化核准程序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此外,《办法》规定,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突出管理重点

  《办法》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可能违反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四)涉及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