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新闻网讯 网友“宁海房奴”最近在宁海新闻网“文峰论坛”发帖,说最近论坛流传的宁海住房公积金支取新政:“2009年4月1日始可一年一取(对年对月)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是真是假?希望记者能求证一下。”此帖一出,跟帖者十分踊跃。记者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海分中心了解到,“新政”确凿无疑,且从即日起,符合有关条件的市民就能支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海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县住房委员会讨论同意,已决定对我县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实行一年一取且对年对月支取的办法,以减轻购房者负担,提高还贷能力。(注:对年对月的意思是,如果你是2008年3月办理完房贷的,2009年3月就可以支取自己的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依此类推,贷款满一年才能支取。)
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还贷既包括正常性还贷(每月归还按揭),也包括一次性提前还贷(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贷款种类包括购买自住住房取得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和组合住房贷款。
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用于正常性归还住房贷款时,应提供有关必要的证明,提取金额为当年还款本息之和,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譬如,你贷款30万元,每月需还1500元,全年需还18000元,那么,即使你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很多,但你当年只能支取18000元。
职工一次性提前还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譬如,你提前还贷金额为10万元,你只能支取10万元。
为了体现公积金的人性化管理,根据规定,特困家庭用于租房的费用,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用于医疗的费用,也可相应支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另外,根据《宁海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贷款申请和贷款未清偿时,至少保持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支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时也应保留一年的缴存余额。
广大市民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65201905。(记者 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