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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实施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3-20 12:55:03

  本报讯 业内人士关注的《旅行社条例》将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之前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昨天,市旅游局人士称,新《条例》更好地保护了旅游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了旅游市场;同时,对提升旅游行业形象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繁荣背后的“危机”

  近年来,旅行社数量呈几何级增长,目前各类旅行社已经多达200多家。

  据记者从旅行社业内和市旅游质监所了解到,个别旅行社以“零团费”或低于成本的报价吸引旅游者参团;或者不与游客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用词含糊甚至暗藏免除自身责任或者排除旅游者权利等不利于旅游者的条款;或者采用降低餐饮标准、减少旅游景点、压缩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次数等“缩水式”经营方法,或者靠各种回扣和人头费来填充利润等等现象还是存在的。

  在全球金融危机下,甬城一些旅行社为拉动消费,不断刷新价格新低。如最近推出的“海南五日游”线路,从以往2500元跳水至1200元左右。然而降价背后,旅行社整体利润正逼近零点,行业面临集体亏损;另一方面,不断降低的成本转化成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又如,有些旅行社对16人以下散客团队,省掉1名全陪导游出行,理由是“为压缩成本”。但据记者从本市资深旅行社业内人士处探知,一般航空公司、地接旅行社、酒店、景区、餐饮等上游供应商,会给组团社16送1的回扣。而如今将这项优惠也打包出售,导致无全陪可派,表面看此做法节约了成本,但它为后期出团埋下隐患。

  新《条例》提供更好的保护伞

  市旅游局人士说,新《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让游客消费更安全。新《条例》首先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其次,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

  条例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比如旅行社要将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游客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放在合同中的明文约定里,否则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一旦违法经营,最高将处以50万元的罚款,是此前最高5万元罚款额度的10倍。尤其是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的,或者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也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

  市旅游局负责人认为,宁波旅行社行业可以借新《条例》实施的机遇做大做强。有利于旅行社跨地域进行网络布局,企业之间重组整合,培育出一批有强大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改变原先我市旅行社规模“散、小、弱”现象。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