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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住房抵押贷款在象山县率先开始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3-21 08:34:50

  本报讯(孙建军 徐颖峰 量迪 冯斌)昨天,象山县丹城北门新村村民周洪常以自家的三层楼房作为抵押,到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办理20万元的贷款。“我开办了一家养猪场,正缺流动资金,政府推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好政策,真是帮了大忙。”据介绍,目前象山已有20多名农民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了自住房抵押贷款。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推向了一个新阶段。为顺应改革趋势,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支持农民创业创新,象山近日出台《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率先打破农民抵押贷款“坚冰”,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据了解,目前象山百分之七八十的农户有经营性收入。这些农民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但往往因为缺乏抵押物而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盘活农民住房资产,并使之变为‘资本’,是农民致富的迫切需要,关系到农村生产力的新一轮大解放能否实现。”象山县委副书记黄志明这样认为。

  象山农村“房贷新政”规定,在本县范围内,拥有农村住房所有权的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农村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后,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在同村范围内流转变现。

  按照规定,贷款可用于农民创业、消费等,农户凭房产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贷款,可获得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抵押贷款,额度为农房评估价值的50%至60%。

  市委副秘书长、市农办主任戴国华认为,象山试点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其最大的突破在于通过这种方式使农民住房从资产变为资本,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开辟了一条新路。“虽然一套农房,没有城市里的房屋价值高,但对农民和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来说,积极意义不可小看,为全市开了好头。”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