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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4月1日起实施液化气价格改革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3-21 13:23:10

  本报讯(记者曹爱方 通讯员王祝芳 王建海 周 莹)笔者昨天从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获悉,4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这一改革的实施,标志着我市存在了20多年的“白市气”、“计划气”将退出历史舞台,所有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将实行市场定价。

  为进一步完善液化石油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燃气价格关系,经市政府同意,这次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具体内容为: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供气范围内的特定用户瓶装和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与市场气价并轨。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差额作价办法。海曙、江东、江北、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营企业应当在原气进价(含税)基础上,每瓶加不超过10元的进销差价,合理确定销售价格。管道液化石油气实行政府定价,2009年的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确定为:居民生活用气每立方米为12元,非居民生活用气每立方米为16元。对管道液化石油气经营成本每年测定一次,如年度经营成本同比超过±10%的,再作适当调整。

  据了解,在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实施之日起,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将向特定用户清退液化石油气使用权购买费。

  10万用户下月可领液化气使用权费

  本报讯(记者张 燕 实习生何星烨)从4月1日起,10万余户原向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兴光公司)和原镇海煤气公司缴纳过使用权费的液化气特定用户可以到兴光公司领取使用权费,这些用户包括瓶装个人用户、管道液化气用户和集体用户。

  不再使用瓶装液化气的个人用户,先退瓶至各液化气供应站,凭退瓶单及凭证到使用权费领取办理点领取使用权费(按照用户缴纳额度全额领取,不计息);需继续使用瓶装液化气的个人用户领取使用权费时无需退还钢瓶,缴纳100元钢瓶押金(待退瓶后可全额退还)后,凭所需凭证资料到使用权费领取办理点领取使用权费(按照用户缴纳额度全额领取,不计息)。管道液化气用户可凭所需凭证资料到兴光公司客服中心南镇安街办理处领取使用权费(按照用户缴纳额度全额领取,不计息)。集体缴纳使用权费的用户由单位办理使用权费的领取,各单位可直接到兴光公司客服中心办理领取手续。对单位已合并、破产、更名的先行登记,再约定办理时间。对于凭证资料不齐全的特定用户可先到兴光公司登记,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可领取使用权费。

  需特别注意的是,退至液化气各退瓶点的钢瓶须为兴光公司专属YSP钢瓶;办理手续所需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可在兴光公司网站下载,或到使用权费领取办理点索取。退费详情可咨询兴光公司,电话:27707222、66665571、66665572或登录网站:www.nbgas.com.cn。 

    领取退费需要哪些手续

  瓶装个人用户凭使用权费收据、瓶装用户卡(或用户证)、开户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领取使用权费;管道液化气用户(包括已改用天然气的用户)凭使用权费收据、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开户户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领取使用权费;集体用户凭使用权费收据、瓶装用户卡(或用户证)、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领取使用权费。若前三者中,办理使用权费领取手续的不是开户户主本人,则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