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到第十一个年头后,基金行业的核心———基金经理群体迎来了第一个来自监管层的规范。昨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这项将在4月1日实行的规范将在公平交易、投资过程等方面,对目前业已零散出现的基金经理准则做了进一步的规范。
公平交易成为首要问题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要求基金公司制订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及实施措施。对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分析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此外,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的安排方面,《指导意见》也指出,应当公平对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资产,不得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进行倾斜,不得因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影响基金经理的稳定,不得应其他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经理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这一情况在2008年各家公司积极开展专户理财业务之时出现得最多,其时投资者对于知名基金经理纷纷转任专户理财业务表示不满。截至去年年底,已经有30家基金公司获得专户理财业务资格,如易方达、南方等基金公司,纷纷抽调如肖坚、吕一凡等明星公募基金经理充任专户理财部门。
基金经理发言将更谨慎
监管层此次还在言行上进一步对基金经理作出了约束。基金经理随意出现在各类论坛、未经公司审核的发言将比目前更加少见。《指导意见》要求,基金公司应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年会、论坛等活动做出统一安排。未经公司安排的不准参加。
而在公开发表言论方面,该《指导意见》要求基金公司加强投资管理人员对外公开发表与基金投资有关言论的管理。不得误导、欺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基金业绩进行不实的陈述。
一名基金业内人士介绍,他所在的公司从流程上看,不允许未经公司授权的采访。而基金经理接受公开采访,也多数是有配合市场营销需求时才会出现。
上述人士指出,目前整个行业在这方面都已经比较严格,但有了明文规范后,可以预见基金经理的言论将更谨慎。
此外,基金经理若遭到监管机构调查,或者在非营利性机构兼职的,都将被要求调离基金经理岗位。
规定速读
基金经理的新限制亲属买股票应报备
基金公司的投研人员一向不允许买卖股票。此次的《指导意见》规定,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基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不准“拉尾市”“砸盘”
《指导意见》规定,投资管理人员更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拉尾市”等情况容易在每一年的年末出现,基金处于年度业绩好看的需求,偶有此类操作。
工作日无私密
《指导意见》要求基金公司对固定电话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手机、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基金经理将实行注册制
频繁流动的基金经理将无法上岗
本报讯 (记者吴敏)作为证监会规范基金投资人员的政策的配合措施,证监会昨日晚间披露,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
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时发布了《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从4月1日起,这一规则将正式实施。
从规定的内容看,证券业协会将藉此建立基金经理的数据库,记录基金经理的执业情况和流动情况。未在证券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注册、离职注销的基金经理将无法上岗。但任职前的注册仅限于公募基金,基金公司内的非公募业务,如专户理财,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投资人员并不在此列。
从具体的规定看,此次出台的规则特别强调了规范基金经理的流动,避免基金经理频繁流动对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损害。其中指出,“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以及“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都将不予注册。
在“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认定上,证券业协会指出,2年内更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即在此列。
晨星基金曾统计最近几年的基金经理的离职情况,截至今年2月10日,此前的6年内有466名基金经理离职,其中在第一年内离职的有139人次,占29.83%;第二年离职的204人次,占43.78%。
基金业内人士指出,上述限制能显著约束基金经理的流动程度。
同日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规定,基金公司投资人员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变更,若变更或主动辞职,均需说明理由。频繁变动基金经理的公司,证监会将在新业务和新产品的拓展上审慎对待。
基金专户账户可进银行间债市
本报讯 (记者吴敏)央行昨日发布公告,允许基金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专户理财业务分别开立单独的专用债券账户。这意味着专户理财业务的投资范围将拓展到银行间债市。
央行在公告中指出,基金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俗称专户理财)时,应为各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分别开立单独的专用债券账户。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组合名称”。
专户账户可以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以直接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账户。在专户理财委托关系结束时,相关账号也应当注销。
此外,央行规定指出,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债券账户相互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本报讯 (记者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