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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调整四项医疗互助保障政策
稿源:  | 2009-03-23 15:47:21
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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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3月23日讯(记者陈章升 实习记者朱海伟)记者从3月23日上午召开的宁波市工会保障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从本月起,宁波市将调整《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和《宁波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办法》四项医疗互助保障政策,稳步发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事业,最大限度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实际困难。

  据了解,此次医疗互助保障政策主要进行三方面调整:提高宁波市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综合减负范围外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给付标准。对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实行保费不变,分别延长保障年限和扩大医疗慰问金范围的政策调整。建立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制度,凡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在职职工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医疗补助金。

  此次医疗互助保障政策调整,扩大了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范围,将家庭病床也纳入其中,并将原来的分段给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个人承担3500(含)元以内部分给付80% ,继续执行去年以来的初次住院起付标准一次性200元的补助,调整后在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范围外的给付标准比原有待遇提高了93%。最高给付限额由原来的“互助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万元”调整为“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500元”,保障责任终止后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政策衔接,根据甬政发〔2009〕15号文件规定,可由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综合减负范围内的医疗费。标准为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费用累计在4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支付;2万元(含)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90%,其余由个人支付。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给付待遇由分段给付调整为,个人承担3500(含)元以内部分给付45%,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参保的(在职转为退休视作连续参保),给付40%。调整后,在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范围外的给付标准比原来分别提高了31-33%。最高给付限额由原来的“互助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万元”调整为“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500元”,保障责任终止后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政策衔接,可由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综合减负范围内的医疗费。标准为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费用累计在4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支付;2万元(含)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90%,其余由个人支付。

  此外,调整后的医疗互助保障政策还将特种重病的保障期限调整为三年,慰问金给付标准从原来的“保单生效之日起满30天-59天为500元;满60天-89天为1000元”统一调整为1000元。同时,扩大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医疗慰问金范围,即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非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疾病,但属于《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互助保障办法》所列保障范围内的七类重大疾病之一的,可申请慰问金1000元。

【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