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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医疗互助保障政策调整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3-24 07:23:37

  市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综合减负范围外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给付标准提高

  本报讯(记者 卢科霞 实习生 吴彩虹 通讯员 董程)记者昨天从全市工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从本月起,我市将调整《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和《宁波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办法》四项医疗互助保障政策,提高了市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综合减负范围外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给付标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对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实行保费不变,分别延长保障年限和扩大医疗慰问金范围的政策,建立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制度。

  职工住院互保给付标准提高93%

  此次调整,扩大了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范围,将家庭病床也纳入其中,并将原来的分段给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个人承担3500(含)元以内部分给付80%,并继续执行去年以来的初次住院给付标准一次性200元的补助,调整后在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范围外的给付比原有待遇提高了93%。

  最高给付限额由原来的“互助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万元”调整为“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500元”,保障负责终止后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政策衔接,根据相关规定,可由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综合减负范围内的医疗费。标准为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费用累计在4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支付;2万元(含)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90%,其余由个人支付。

  退休人员住院互保给付提高超30%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给付待遇由分段给付调整为个人承担3500(含)元以内部分给付45%,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参保的(在职转为退休视作连续参保),给付40%。调整后,在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范围外的给付标准比原来分别提高了31%~33%。

  患重病可申请医疗补助金

  特种重病的保障期限调整为3年,慰问金给付标准从原来的“报单生效之日起满30天~90天为500元,满60天~89天为1000元”统一调整为1000元。

  扩大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医疗慰问金范围,即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非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疾病,但属于《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互助保障办法》所列保障范围内的七类重大疾病之一的,可申请慰问金1000元。

  凡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在职职工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医疗补助金。

  ■新闻附件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政策

  对于家境并不富裕的普通工薪族来说,尽管已有了医疗保险,但一旦得了重病住进医院,仍有20%的医疗费用尚需个人承担。为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市总工会2003年4月在全省率先推出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先后实施了《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办法》,职工每年只要缴纳几十元至100元不等,住院治疗期间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可以按比例报销,成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

  截至2008年底,被职工称之为“第二条健康保险带”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目前参保人数累计达193万人次,累计有90486人次享受了医疗互助保障金8272万元。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