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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院互保给付标准提高93%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3-24 09:11:47

  此次调整,扩大了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范围,将家庭病床也纳入其中,并将原来的分段给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个人承担3500(含)元以内部分给付80%,并继续执行去年以来的初次住院给付标准一次性200元的补助,调整后在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范围外的给付比原有待遇提高了93%。

  最高给付限额由原来的“互助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万元”调整为“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500元”,保障负责终止后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政策衔接,根据相关规定,可由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综合减负范围内的医疗费。标准为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费用累计在4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支付;2万元(含)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90%,其余由个人支付。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