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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要央企全面清理金融衍生业务 损失将追责
稿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 2009-03-25 07:31:26

  该减仓的减仓 该平仓的平仓 不得进行加仓

  央企金融衍生业务全面清理

  国资委将追究资产损失责任

  本报北京3月24日电 (记者白天亮)今后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将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国资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对已开展的所有金融衍生业务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进行全面彻底清理。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央企要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个别企业金融衍生业务产生巨额浮亏,严重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为此,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

  《通知》要求,央企要全面清理金融衍生业务。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应当对交易品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对于超范围经营、持仓规模过大、持仓时间过长等投机业务,应当立即停止,并限期退出;对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开展的业务,企业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现阶段应逐步减少仓位或平仓,在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风险较高、已经出现较大浮亏的业务,企业应当加强仓位管理,尽力减少损失,不得再进行加仓或挪盘扩大风险;对属于套期保值范围内的,暂未出现浮亏,但规模较大、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敞口较大的业务,企业应当适时减仓,防止损失发生。

  国资委同时要求,企业要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据介绍,今后国资委还将启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业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浮亏较多的企业开展专项审计调查,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涉足金融衍生业务 少数央企巨额亏损(链接)

  少数央企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违规建仓,风险失控,已产生巨额浮亏。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国远洋、东方航空、中国国航等中央企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相继出现巨额亏损。

  以航空业为例,截至今年1月初,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及上海航空等3家国有航企金融衍生品的账面亏损总额已经达到131.7亿元。

  (据新华社)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