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郭文婷 甘晓蓓)非婚生子后将孩子送人,但很快又反悔。想要回孩子,却遭到对方拒绝。日前,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收养权纠纷案。
小彤来自安徽,今年20岁,在嘉兴桐乡打工。阿广今年40岁,已婚,是小彤的安徽老乡,他在桐乡开了一家小纺织厂。
几年前,小彤与阿广发生了婚外情,之后便怀孕了。去年8月2日,小彤在桐乡生下了一个儿子。由于难以给小彤和孩子“名分”,他们决定把孩子送给别人。
宁波耿先生家的一个亲戚正想收养一个男孩。通过他人介绍,去年8月8日,耿先生来到桐乡,经过一番交流,双方达成协议,并立下了“永不认领”字据,还收下了5万元补偿金。
当天,双方将婴儿抱去医院检查身体。小彤说,这时她突然舍不得将孩子送人。不过,字据已经立了,钱也拿了,耿先生还是抱走了孩子。此后,小彤和阿广多次与耿先生电话联系,但无结果。
为了要回孩子,小彤和阿广向江北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耿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当初原告明确同意送养孩子,并立下了字据,收下了补偿金,表明收养协议成立。如果,孩子的父母非要抱回孩子,就得归还5万元补偿金,支付7个月里投入的2万多元抚养费,还要赔偿30万元精神损失费。
当天法院未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