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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替代"暂住" 浙江拟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制度
稿源: 浙江在线  | 2009-03-26 09:09:06

  浙江在线杭州3月25日讯 (记者 廖小清)3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将举行第十次会议。期间,将听取和审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拟通过立法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今天,浙江在线受权发布《条例草案》(),请广大网友建言献策。

  “居住”替代“暂住” 管理与服务并举

  浙江是一个流动人口流入大省。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省流动人口以平均每年20%左右的速度递增,目前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有1823.4万人,其中外省籍的达1535.5万,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以前对流动人口主要以管理为主,今后既要管理又要做好相应的服务。”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浙江1995年就曾出台、2004年进行了修订了《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当时,主要针对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民工潮”等带来的问题,重点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而《条例草案》更多地在服务上下功夫。

  这位负责人说,“暂住”与“居住”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立法理念更显人性化,管理体制更加科学规范。居住登记、居住证制度将更多地体现服务性,改变人们对流动人口的认识,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

  “虽然居住登记、居住证制度并不直接规范流动人口的权益和待遇,但为各地各级政府加强对流动人口权益保障、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待遇、留住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了更加有效的平台。”这位负责人表示。

  一本在手全省通用

  流动人口都有个这样的感受,同在浙江工作,但每去一个地方,都需要重新申领一本《暂住证》,虽然有些地区已经取消了申领《暂住证》的工本费,但还是有些不便。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并且,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初次申领以及签注、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

  鉴于各地具体的政策和公共资源等不同。《条例草案》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享受范围同样也为发证地市区、县(市)行政区域内。

  临时居住证满三年可申领居住证

  根据《条例草案》,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提交相关材料。未满16周岁以及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教学实习等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另外,根据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居住地投资创业或者属于居住地引进人才以及具有专业技能和相应学历的流动人口,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其他已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三年,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对于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享受的具体相应待遇,《条例草案》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据有关人士介绍,不同的居住证可能会在享受医疗、教育等方面有所差异。

  证件有效期延长

  目前使用的暂住证有效期为1年,根据《条例草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9年,签注时间分别为满1年和3年。

  如果居住证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签注的,居住证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居住的,需重新申领居住证。证件有效期满,居住证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办理换证。

  在居住证证件有效期内,居住证持有人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证变更登记。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