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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82只猎隼主犯被判死刑 家属哭成一团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3-27 08:12:15

  ■《28只猎隼“虎”口脱险》后续

  本报讯(记者 胡珊 殷浩 通讯员 舒沁 侯长龙 黄燕波)昨天下午3点,宁波最大的珍稀动物走私案(详见本报2月26日A05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9名被告人中,最高被判了死刑,最少的也有10年有期徒刑。

  昨天,来旁听的人员比第一次开庭时少了很多,基本上是9名被告人的家属。开庭后,法官就直接宣读判决书。

  去年10月24日,宁波海关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查获了近年来最大一起走私珍贵动物案件。慈溪商人岑张耀受境外人员唆使,直接勾结境外人员并与上海浦东机场的安检员、货运公司代理等人,从国内走私了82只猎隼(sǔn)出境。

  猎隼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在中东国家被当地富人视为财富和身份的象征,一旦运过去便身价百倍。岑张耀从中获利7万余元,其余人获利4万元至2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岑张耀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昨天,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岑张耀犯罪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大,处以死刑;上海国际机场安检员吴峥、钱文斌以及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货运经理张浩,与岑张耀合谋,多次走私国家珍贵动物,分享非法利益,判处无期徒刑;岑张耀的帮手俞仲权,判处14年有期徒刑;宁夏农民、猎隼贩子马忠明非法收购30只猎隼,判处13年有期徒刑;运送猎隼的2名出租车司机赵应明和丁学明分别获刑13年和12年;24岁的上海国际机场安检员朱前卫,放行70只猎隼,获利2000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宣读完毕,便传来一阵啜泣声,坐在旁听席上的一些头发花白的中老年男女哭成一团。

  相关法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无期徒刑以上量刑,最高可判死刑;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