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美国劲量公司要求最高法院审理电池专利侵权案的申诉,至此,历时近6年之久的关于中国无汞碱性电池侵权的“337调查”案终于尘埃落定,以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双鹿电池)为主的中国无汞碱性电池应诉企业以不侵权获得最终胜利,维护了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利。
337调查的历史简要如下:2003年4月美国劲量控股有限公司与旗下的永备电池公司,以其无汞碱性电池专利--第5464709号专利(简称“709专利”)遭到侵权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要求ITC对包括十多家中国公司在内的世界26家电池公司展开调查,要求禁止这些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进入美国市场,并对所有涉案侵犯709专利的无汞碱性电池及使用这些电池的下游产品实施普遍排除。2003年5月ITC就此立案。
从2004年至2008年337电池专利侵权调查案经过多次驳回和上诉后,由劲量公司提起的针对中国电池企业的337调查以原告劲量公司的709专利被判决无效而告终,双鹿电池领衔国内应诉企业取得最终胜利。
近年来,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呈逐年上升趋势,每年的案件数已占多数被调查国家的第一位。这些调查,有相当多的是属于利用合法的途径设置贸易壁垒、实施贸易保护,并且结果多数为中国企业被判侵权而败诉,不得不退出美国市场或者支付高额的知识产权方面的费用而保住美国市场。关于无汞碱性电池侵权的337调查是难得的以中方全面胜诉为结果的案例。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在这场旷日持久的337调查案中,与中方律师团积极配合,为支持律师团的辩护提供了最多的技术支持和实验数据,为这场侵权官司的最终获胜做出了最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