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美国劲量公司要求最高法院审理电池专利侵权案的申诉,至此,历时近6年之久的关于中国无汞碱性电池侵权的“337调查”案尘埃落定,以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双鹿电池)为主的中国无汞碱性电池应诉企业以不侵权获胜。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控股有限公司与旗下的永备电池公司,以其无汞碱性电池专利遭到侵权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要求ITC对包括十多家中国公司在内的世界26家电池公司展开调查,并禁止这些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进入美国市场。当年5月28日,ITC就此立案。
危急关头,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紧急约同中国商务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和国内诸多电池生产企业同行在宁波市召开会议,决定以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为主,被告企业成立共同应诉团队,并聘请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
2007年2月23日,ITC对无汞碱性电池337调查一案做出重审裁决,认定劲量公司709专利无效,被申请人不侵权。这是ITC在同一案件中第二次做出确认中国电池企业不侵权的裁决。
当年3月,劲量公司再次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去年4月2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劲量公司诉中国电池企业无汞碱性电池专利侵权案件做出终审裁决,维持ITC的裁决。
去年10月30日,劲量公司对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终审判决提起申述。今年3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劲量公司的申述。至此,由劲量公司提起的针对中国电池企业的337调查以原告劲量公司的709专利被判决无效而告终。
(通讯员 高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