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谢安良 通讯员高一兵)美国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了美国劲量公司要求最高法院审理中国电池专利侵权案的申诉。至此,历时近6年的关于中国无汞碱性电池侵权的“337调查”案终于尘埃落定,以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双鹿电池)为主的中国无汞碱性电池应诉企业以不侵权获得最终胜利,维护了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利。
2003年4月,美国劲量公司以其无汞碱性电池“709专利”遭到侵权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要求ITC根据美国《关税法案》第337条款,对包括十多家中国公司在内的世界26家电池公司展开调查,禁止这些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进入美国市场,并对所有涉案侵犯这项专利的无汞碱性电池及使用这些电池的下游产品实施普遍排除。2003年5月,ITC就此立案。
得知这一消息后,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紧急约同中国商务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和国内诸多电池生产企业同行召开会议,决定以中银公司为主,成立共同应诉团队。
2003年6月,“337调查”正式启动,2004年10月,ITC正式公布“337调查”最终裁决,认定劲量公司的“709专利”无效,中国电池应诉企业不侵权。
此后几年,劲量公司先后两次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均被驳回。劲量公司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对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终审判决的申述。本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布公告,拒绝劲量公司的申述。至此,“337调查”以原告劲量公司的“709专利”被判决无效而告终,双鹿电池领衔国内应诉企业取得最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