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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73岁老汉获赔3000元误工费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3-30 07:54:36

  本报讯(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刘振宇)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受害人家属获得5万余元的赔偿,其中3000元为误工费。这个判决看似普通却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因为受害人是一个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

  今年73岁的陈某来自象山县,应聘在镇海区一家公司做门卫,每月有1000元左右的收入,并以此谋生。去年3月的一天,陈某骑一辆无牌照的三轮车外出,被李某驾驶的货车撞伤。两个月后,陈某身体出现异常,最后因脑血栓死亡。经司法鉴定确认,陈某发生脑血栓与其在车祸受伤治疗时大量服用药物有一定关系。去年10月,陈某家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车驾驶员李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案审理时,两被告对陈某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特别是对误工费一项更明确予以拒绝。被告认为,73岁的陈某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权主张误工费。

  镇海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如果仍依靠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在遭受人身伤害时可获赔误工费,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需赔偿陈某三个月的误工费共计3000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法博士洪学军向记者表示,从理论上说,能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应是正在工作的人,而其中法定退休年龄内的人是重要部分。对超过了退休年龄的受害者能否获得这项赔偿,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起案件中的陈某来自农村,不享受通常的退休待遇,但其受雇于企业,并以此谋生,据此,法院判决其家属获赔误工费,这充分显示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是司法进步的生动例证。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