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奉化一名乘客坐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总计近20万元,获得法院支持。
家住奉化西坞街道的汪某去年5月31日晚搭乘一辆出租车到宁波市区,出租车在34省道鄞州路段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汪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汪某先后在明州医院、李惠利医院、新桥骨科医院等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双眼眶重度裂伤、双眼纯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髋臼骨折、头面部多发皮肤裂伤”等。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人是撞上出租车的那辆轿车的驾驶人,他向汪某支付了医疗费4万多元。
去年11月9日,汪某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汪某以自己作为一名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在法院起诉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6151.34元。
出租车公司提出,汪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应依据《合同法》来处理。因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这就意味着出租车公司在履行与汪某的运输合同过程中提供了正常服务,不存在欺诈情形和过错行为。汪某的索赔要求有许多不合理之处,索赔金额过高。
对此,奉化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有权选择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来提起民事诉讼。既然汪某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选择了合同中的侵权之诉,要求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责任,法院应予采纳。汪某不要求事故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属自主选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准许。汪某请求按《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标准计赔,法院也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由出租车公司赔偿汪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3953.34元。(记者 屠传宏 通讯员 沈珞 汪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