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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子眼”设置地点要向社会“明示”
稿源: 新华网  | 2009-03-31 19:54:02

  2008年12月2日,一位小男孩正在试骑新式警用摩托车。当日,青岛公安交警部门举行“122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邀请市民参观交警指挥中心、展示交警装备、讲解交通安全案例,其中部分新式警用装备是首次在公众面前亮相。 新华社记者李紫恒摄

  新华网北京3月31日电(记者张景勇)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为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解决一些突出问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重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环节做了明确规定。

  ——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