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特别推荐
交通违法处理新规4月1日起施行 叫停"天价滞纳金"
稿源: 新华网  | 2009-03-31 20:29:25

  资料图片:2008年11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产品博览会上,种类繁多的卡通交警造型吸引了参观者的目光。当日,为期3天的第三届中国国际道路交通安全产品博览会在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开幕。全国交警部门科技强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丰硕成果成为本次博览会的亮点,共吸引400余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参展。

 

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新规4月1日起施行 细节彰显以人为本

  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从新规定不难看出,以人为本的服务与管理体现在一个个执法行为的细节中。

  《程序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明确了执法教育的操作性规定,强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并列举了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9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情形。

 

叫停“天价滞纳金” 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新规出台

  因特殊原因长时间没有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而造成“天价滞纳金”的现象将成为历史,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从而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固定“电子眼”设置地点要向社会“明示”

  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为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解决一些突出问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重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环节做了明确规定。

 

增加可操作性规定 交警执法更重“教育”

  记者3月31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交警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

  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上述原则。为使适用口头警告的范围更符合各地的实际,还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明确了九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