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琼 通讯员浦岷 孟欣)“电子眼”的设置地点须向社会公布;交通罚款滞纳金设立了上限;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后放行……昨日,高速交警宁波支队的负责人约见记者,就从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中许多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并公布了我市高速公路上的固定测速点。
电子眼位置向社会公布
为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规定中明确指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高速交警部门的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宁波段高速公路所有的固定测速点(见文后附表),市民也可以进入高速交警支队网站查询测速点位置。
违法记录查询更及时
为保障交通违法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知情权,使交通违法当事人能够更及时地查询到自己的交通违法记录,新程序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交通违法告知制度,避免了当事人因不知道自己的违法情况而蒙受巨大的损失。其中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时,高速交警宁波支队负责人提到,信息被采集到录入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还要经过违法记录内容审核的程序,规定:自交通及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的记录才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也就是说,市民从违法行为被“电子眼”抓拍后,最长在十三日内可在查询系统中知道自己的违法详情。
高额“滞纳金”将被杜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解决这一问题,调整后的规定中指出: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这就意味着,今后,滞纳金最高为罚款数额,不会再出现天价滞纳金的现象。
抽血检验程序有调整
修改之前的《程序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修订后的法令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高速交警宁波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第105号令中还有很多新规定都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如强化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将原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改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体现了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交警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