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汤碧琴)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的信息,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6%发给;其他人员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8%发给。同时,对于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发给2000元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