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崔小明 通讯员陆明光 董富润)昨天,笔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从4月7日起,我市车辆在省内各地(不包括高速)的交通违法行为可在本市接受处理。新使用的交通违法业务系统将显示2007年4月7日以来车辆在省内其他地区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请广大市民及时查询。
据了解,此前,我市车辆如果在省内其他地区有违章记录,必须到违法发生地接受处理。为了提高非现场违法处理率,方便广大群众就近处理,根据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我市从4月7日起正式实施省内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我市车辆在浙江省内发生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也可以在车辆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存在争议的交通违法行为则必须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
另据了解,如果从2009年4月8日起,3个月内来接受处罚的,依法缴纳罚款后,对驾驶证不予记分,但车速超过规定时速50%,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