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舒 沁)昨晚,我市上市企业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溢融通”,原“大红鹰”,股票代码60083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一则公告,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王健新等12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驳回王健新等12人的上诉。此案正式终结。香溢融通董事会一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法院以灵活、特殊的方法依法及时处理了这起案子,不但保护了企业的声誉,也有效维护了资本市场的稳定。
据介绍,今年1月23日,王健新等12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们从2007年12月开始购入香溢融通A股股票。2008年6月,香溢融通下属的两家子公司在进行对外典当业务时,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造成了股价下跌,要求香溢融通赔偿他们的投资损失。
在一般情况下,法院接到起诉后,先要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书,经过开庭和庭审才能确定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并作出相应的裁决或判决。由于香溢融通是上市公司,其在收到法院的涉诉通知后,必须马上通过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公告。这样做就可能对股票的正常交易产生影响,甚至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为稳定资本市场,避免这种不利后果的产生,在接到王健新等12人的起诉后,市中院立即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定:12名原告不能提交起诉所必需的相应法律文书,依法驳回起诉。
2月2日,市中院正式把应诉通知书和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决同时送达香溢融通。2月4日,该公司发布相关公告。12名原告不服市中院的一审裁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月1日,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上诉,并于昨天正式将裁定结果送达香溢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