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董小军)物业状告业主拖欠物业费的官司屡屡上演,物业基本上是一告一个准。慈溪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拖欠物业费案,却多少让原以为胜券在握的物业公司感到意外,法院判决业主按8折交纳物业费。
本案原告为宁波经济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该公司向慈溪市大通花园一期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去年年底,物业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状告该小区11幢的一位业主,称其拖欠了三年的物业费共3028.40元未交,要求判令对方立即交纳,同时支付滞纳金1440余元。
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的业主丁先生是一位执业律师。3月2日,此案开庭审理时,他向法庭陈述了自己不交物业费的原因:小区存在着车辆乱停放、绿地被毁坏、乱搭乱建、住户放养家禽等问题,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为此,他曾多次提出意见,并于去年2月和3月,两次向慈溪市建设局投诉,要求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力的情况进行处理。为证明自己的说法,丁先生还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照片。
在审理此案后法院对双方的争议作出认定:原告对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之一,事实上享受了服务,应当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但该小区在受原告管理期间,存在着车辆乱停放、绿地被毁坏等问题,应当视为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着一定瑕疵,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一定比例扣减。扣减多少为宜呢?法院给出的比例是20%。为此,丁先生需支付物业费2283.48元。
此外,法院认为,在“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被告未按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可视为被告以自力救济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其行为并无不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滞纳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了解,本案的规定上诉期限已到,被告丁先生说他对法院的判决“基本满意”,没有上诉,原告也没有提起上诉,本案的判决已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