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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退休老人劳动报酬被拖欠索赔驳回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4-08 12:30:13

  中国宁波网讯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仍旧在企业上班,与企业间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被无故辞退,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昨天,余姚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黄先生等5人都是余姚当地人,其中年龄最大的已经67岁了,最小的也有53岁(女性)。他们身体都比较硬朗,家里的经济条件都不是很好。前年2月,他们尽管都过了退休年龄,但为了补贴家用,还是来到余姚泗门镇的一家企业工作。当时,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说好每个月的报酬是800元~1500元,主要从事勤杂、保洁、值夜班等。

  去年9月,老板因经营不善,工厂关门歇业了。这时,黄先生等人被拖欠的劳务报酬共计近4万元,最多的一人被拖欠了2.85万元。

  5位老人多次向老板讨要报酬,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们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但也因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被驳回了。他们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老板支付劳务报酬3.9万元,并按新调整的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每人750元。

  虽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出现在法庭上,也没有任何书面答辩意见,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黄先生等5人的确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应是一般的民事雇佣关系,于是支持了他们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但是驳回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张贻富 祝文权)

  ■延伸阅读

  法官说法:

  退休后不具备劳动者资格

  我国退休制度的本意,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即使其仍然具有劳动能力,还是“应该”退休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目前,社会上有的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发挥余热,但根据法律已经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了。

  因此,企业使用退休工人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此类纠纷也就不再适用劳动法调整了。其如果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后,只能作为民事雇佣关系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黄先生等5人与被告的确存在雇佣关系,所以被告不支付黄先生等人的劳务报酬,是不合法的,但是黄先生等人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却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这一诉讼请求。

  劳动部门:

  不鼓励退休人员再就业

  据市劳动仲裁部门负责人介绍,国家法定男女退休年龄分别是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其中干部或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为55周岁),国家是不鼓励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再就业,与相关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部门也不会受理。为此,她提醒过了退休年龄的老人,在工作前最好与相关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协议,对劳动报酬和相关补偿明确进行约定,一旦发生争议也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