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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儿偷买手机家长要退货遇麻烦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4-09 09:16:36

  中国宁波网讯“女儿偷偷买了个手机,我们发现后立即拿去店里退货,结果遇到了麻烦……”昨天上午,市民张先生向87000000新闻热线反映了一件烦心事。

  据张先生讲,他女儿小张今年13周岁,是一名初二学生。4月6日下午1时多,她在偷偷玩一部新手机,恰好被张先生发现。细问之下,小张道出了实情:当天上午,她和同学一起到海曙乐购超市对面的长和手机连锁天一店NO.002,花558元买了一部“高科”手机,而这些钱都是小张的“压岁钱”。

  张先生对记者讲,学校老师曾多次告诉家长,别让孩子使用手机,因此女儿以前提出买手机时,他们没有答应,没想到小张居然背着他们偷偷去买,更没想到店方会卖手机给13岁的孩子。当天下午,张先生立即拿着这部没充过电的新手机,到店里退货,但被告知不能退。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这家手机店了解情况。店长颜女士解释,来店里的人就是消费者,他们没有规定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而且据营业员讲,小张买手机时拿着很多零钱,营业员还询问过钱的来源。通常情况下手机要有质量问题,才可以退货。

  对于张先生的要求,颜女士又表示可以退货,但他们将这部手机送去厂方换新机需要两个月时间,要张先生承担其间手机的折价风险180元。对于这180元从何而来,颜女士表示这笔“折价风险费”是手机厂方所定,届时可以出具发票给张先生。

  对此,张先生不能接受:“店方本就不该卖手机给13周岁的孩子,退货居然还要我们承担跌价的风险,哪有这样的道理?”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向“12315”反映此事,目前正等待消保委的答复。他表示不排除走法律途径,捍卫自己权益的可能。

  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的裴士俊律师、赵宏军律师认为,首先,手机店与小张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因为小张只有13岁,属于民法上所称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她只能处分其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事务,例如购买价值较低的笔墨纸张、日常生活用品等。如果超出她处理能力的行为,得经过法定代理人张先生的同意或追认,小张的处分行为方能生效。而张先生显然没有同意或追认女儿买手机的行为。因此,该份买卖合同为无效。其次,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的处理问题,一般情况下,双方应返还所占有的原物;如果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失,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承担。在此事中,店方显然有过错,因为手机易对儿童或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店方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同时,张先生也应该加强对女儿的教育。(沈孙晖)“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