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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载朋友遇事故,开电动车的他判赔8万多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4-09 09:16:36

漫画:任山葳

  去年国庆假期的一个早晨,陈先生骑电动自行车外出时,好心搭载了同行的朋友蓝某。不料,他们在半路上出了车祸,被一辆货车撞倒,朋友蓝某受伤过重,不幸身亡。陈先生后被蓝某家属告上了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江北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蓝某家属获赔40余万元,其中陈先生赔了8万多元。

  载朋友出行遇事故

  陈先生和蓝某都来自四川三台县塔山镇,两人关系不错,都在宁波同一处工地打工,暂住地也在工地附近,经常结伴出行。2008年10月2日凌晨,两人恰好同时外出,蓝某坐上了陈先生的电动自行车。

  当天凌晨,浙江金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驾驶员张某开着浙G09192号中型专项作业车从宁波冷库厂拉上货,驶往金华市。5时05分,该车沿大庆北路由西往东行驶到该路108号附近时,刚好与陈先生骑的电动车同向相会。不料,前方突然有车开来,张某紧急避让,将车往马路内侧靠近,结果车辆右侧与陈先生的电动车发生了刮擦,导致陈先生和坐在后座的蓝某当场摔倒在地。

  更严重的是,蓝某倒地之后,又被这辆作业车的右后轮碾压。经医院抢救,陈先生伤势没有大碍,但蓝某受伤严重,于当天上午死亡。事故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认定,司机张某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搭车的蓝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死者家属告上法院

  事故发生后,蓝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丈夫的死与陈先生和张某直接相关,一纸诉状送到法院,要求陈先生、浙江金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损失49万多元。由于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原告方还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理赔款。

  1月9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陈先生认为自己好心搭载朋友,不应承担责任,不愿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发出传票传唤,陈先生始终拒不到庭。

  在法庭上,被告方浙江金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答辩称,这起事故是一个意外,他们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不能带人,受害人违反规定乘坐电动自行车,对其死亡的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受害人蓝某是农业户口,原告没有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不能认定是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承担20%赔偿责任

  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的事实经过,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定。蓝某虽为外来务工者,但根据有关证明蓝某的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因此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

  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蓝某没有责任,但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事故赔偿责任,蓝某违反规定乘坐电动自行车,对自己的死亡的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浙江金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陈先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方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3405.3元;被告浙江金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的70%,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283795.5元;被告陈先生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的20%,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82513元。被告浙江金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和陈先生作为共同侵权人,对各自的赔付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好心让朋友搭便车

  万一出事情怎么办

  为避免助人反遭巨额赔偿,法官为你支三招

  搭便车在法律上又称为“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运行人(即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具有顺路搭车、无偿搭乘、经运行人同意(包括邀请和允诺)的特点。目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还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多以普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来处理。

  “搭便车是有风险的!”主审法官表示,时下很流行“拼车”,不少市民也常有给人搭便车的经历,大多是好心帮助他人,也有的是碍于面子。在法律上,无偿搭乘他人车辆,不能认为搭车人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驾车者也不能因为是无偿搭车而置搭车人的生命于不顾,搭便车出了事故,驾车人很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不过,由于搭便车是无偿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要驾车者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太公平,也不利于提倡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搭便车可以节省资源,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对社会有益,国家最好能立法为无偿的“好意同乘”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提供一定的保障经费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安慰。

  为了避免乐于助人反遭巨额赔偿的尴尬,法官建议,市民搭车时首先不能违法,如电动车不能载人,驾驶机动车不能喝酒、超速、超载等;其次,搭乘者最好有“人身意外保险”,拼车的车辆保险中能包含较高额度的“车上人员险”,一旦发生事故便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减轻损失;第三,拼车双方最好能事先订立一个协议,至少要有口头约定,如车主保证车辆性能完好,保险手续完备,而乘客也要保证,一旦出现了交通事故,共同承担责任。

  林华奇 郭文婷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