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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购房合同,才发现少算了近3万税费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4-10 07:55:09

  中国宁波网讯 签了购房合同后才发现房产中介少算了将近3万元的税款,一边是购房费用超出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一边是不按时办过户手续要承担违约责任。日前,市民何先生遇到这样的尴尬事。他怀疑房产中介可能存在交易欺诈。

  前不久,何先生通过宁波海鑫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看中了鄞州彩虹社区两套店面房。经房产中介工作人员测算,购买该两套店面房的税费大约6.7万元,何先生认为在自己的承受范围内,就于3月13日正式签订了购房合同,最终以95.8万元与房东成交。

  可是,当他去鄞州地税部门缴纳税费时,却被告知实际所要缴纳的税费是9.4万余元。这让何先生措手不及,“如果早知道要交9万多元的税,我当初就不一定会买了。”

  对此,房产中介公司史经理说,当初业务员的确忘算了一笔土地增值税,“但依据合同约定,买方要缴纳的税费是按税费发票或收据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史经理还说,鄞州区地税部门去年7月推出一项“新政”:对鄞州钟公庙街道的二手商业用房买卖,要加征土地增值税,其他地方则不用。而他们之前还没有办理过相关业务,因此对这项政策还不熟练,导致失误。

  然而,记者从鄞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科得知,鄞州并没有专门出台过上述政策。国家统一开征土地增值税已经有多年了,实施对象和范围也是由市里统一规定的。

  对于中介给出的理由,何先生表示无法接受,“房产中介本身就从事房屋买卖业务,对各种征税项目应该清楚。”更让何先生为难的是,现在购房合同已经签了,如果不及时缴纳税费,不能拿到完税契证,他就无法到房管和土管部门领到房产证和土地证;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如果他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何先生认为,房产中介这样做,不排除存在交易欺诈,“要不就逼迫我接受高价;要不就使交易失败,收取违约金。”

  前天下午,该房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表示,愿意和何先生进行协商,妥善解决。(记者 石承承 实习生 单丹丹)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