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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告人自愿认罪 案件可简化审理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4-11 08:31:12

  法院会充分考虑认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罚

  中国宁波网讯昨天上午,慈溪法院开庭审理了2起刑事案件。案件均当庭宣判,两名涉嫌盗窃和抢劫的被告人获刑都在3年以上。相对于绝大多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这2起案件审理效率堪称神速。

  导致这种变化的是,宁波中院、市检察院和司法局共同出台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的办法。此办法出台的背景是,日益紧张的司法资源和目前社会对打击“两抢”犯罪的迫切要求。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范围仅包括3类: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限是20天,比普通程序的最高审限缩短了近2个月。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类刑事案件层出不穷,特别是“两抢”犯罪案件,严重威胁了老百姓的财产安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方政说,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打击“两抢”犯罪行为,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和司法部的意见,宁波法院探索了“一种新的刑事案件审理方式”,不同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是指部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前提下,简化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

  普通程序简化的案件须同时具备几个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且自愿认罪;控辩审各方均同意简化审理;虽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但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已将指控的全部证据向被告人展示,被告人没有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保护被告人自主选择案件适用程序的权利,一旦控辩双方有一方在开庭对同意简化审理的意见反悔的,案件将不再简化审理。

  简化审理的刑事普通程序案件,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参照“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精神,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简化审理的案件一般在开庭之日当庭宣判。如果定期宣判,时间一般不超过庭审后的5个工作日。(胡珊 舒沁 王蓓)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