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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鼓励去高新区兴办“孵化器”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4-11 09:24:17

  中国宁波网讯昨天上午,《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由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把鼓励创业创新放在了重要位置。

  《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国家高新区对高科技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作限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联合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对有关技术创新活动,可以给予资金支持。

  《条例》中特别提到了“孵化器”这个名词,它指为培育初创阶段小企业的成长,减少投资者风险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信息等服务的专门机构。

  《条例》明确提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国家高新区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认定的孵化器,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樊卓婧)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