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蒙自民警吉忠春杀人案今日一审宣判,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民事赔偿部分判赔10万;吉忠春表示要上诉。
新华网云南频道4月13日电 (记者王研 通讯员钟旭) 13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艳阳高照,但进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的人们却心情沉重。备受关注的蒙自警察吉忠春开枪杀人案一审宣判,吉忠春被判死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记者8点10分进入大法庭时,能容纳两百多人的法庭内已有许多旁听人员入座。8点30分左右,死者家属因不服从警察对座位的安排,大声叫嚷,一度与被告人吉忠春家属发生口角。8点38分左右,法庭已经座无虚席,法庭外也再次传来吵闹喧哗声,法庭内的气氛比较紧张,双方剑拔弩张。
9点左右,死者潘俊的妻子、原告许馨月戴着墨镜,与潘俊亲属一起昂首入庭。听到判决结果后,法庭上响起了一片潘俊亲朋好友的掌声,有人甚至大叫“判的好”,被审判长当即制止。吉忠春回答法官“对判决有何意见”的提问时表示,自首情节没有被认定自己有意见,将上诉。许馨月表示不上诉,潘俊父亲则说“判的好”。
判决完毕后记者采访了吉忠春的辩护人、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嘉兴。他表示判决结果有些出乎意料,认为此案判决结果应在无期徒刑到死缓之间。理由如下:一是吉忠春有自首情节但红河州中院未认定,不合理。毕竟吉忠春开枪后未离开现场,公安机关到达后他又主动上前反映此事。二是枪里还有三发子弹,吉忠春在公安机关到来后有主动交枪情节。应视为自首。
张嘉兴同时表示,上诉的将主要是刑事部分。至于民事部分,考虑到双方的过错划分,再加上公安机关的赔偿,共计65万元的赔偿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