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文远竹 通讯员穗仁宣)广州市有望创设家庭暴力投诉首办责任制。昨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对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重新制定〈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规定》草案还创设了妇联维权意见书答复制度。
该《规定》草案在全国首先设立家庭暴力投诉首办责任制。对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谁先接到投诉就该谁先受理。
首办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受害妇女实施救助。草案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救助受害妇女,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据提交该议案的市人大代表李建兰介绍,这一规定可避免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方面的推诿现象。
“外嫁女”权益将受保护
在番禺等地的农村,“外嫁女”的权益常常受到损害。该《规定》草案从“外嫁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认定入手,维护“外嫁女”的相关权益。
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而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外嫁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益,与其他成员平等。
“外嫁女”的权益如果受到侵害怎么办?该《规定》草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义务制止性骚扰
该《规定》草案反对用工的性别歧视。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女性的内容,否则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哺乳为由拒绝录用妇女。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强制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女职工的收入。
该《规定》草案细化了关于生育保险、生育救助方面的规定,扩大了本市孕产妇生育保险和生育救助的覆盖面。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在本单位内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强调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义务,并设定女职工遭受性骚扰后的投诉救济渠道。草案还规定禁止利用职务、雇佣、监护、教育、抚养等便利条件对女性实施性骚扰。
为了保障女婴人身权益,草案规定,禁止谎报、瞒报女婴死亡、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