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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录下装修现状移送鉴定
稿源: 慈溪日报  | 2009-04-16 10:23:03

  慈溪新闻网讯(记者 冯巧咪 通讯员 王蓓)店面装修完毕交付了,两业主却以结算装修款高于预算额价格为由,拒绝在结算表上签字及支付剩余款项。装饰公司追讨无门诉之法庭,不料两业主竟关了店铺玩起失踪,若不是原告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录下店面装修现状并移送鉴定,原告的诉请将很难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装饰公司装饰工程款112758.19元,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两业主拒付装修余款成被告

  2007年6月,庵东人苗丰(化名)租用了浒山街道东山路一店面用于烟酒食品的经营,实际经营该食品行的是苗丰的叔叔苗表(化名)。

  当年7月初,苗表将店面装修工程交给本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施工。施工期间,苗表支付了装饰公司材料款107000元。两个月后,装饰公司按照合同装修施工完毕并交付。叔侄两人开始投入经营。

  经结算,店面的装修工程款为219758.19元,高于双方预算额209886.19元。当年9月28日,装饰公司将结算表送达给苗表时,苗表拒绝在结算表上签字,并拒绝支付剩余装修款。

  装饰公司几次催讨,叔侄两人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装饰公司无奈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被告消极应诉原告申请证据保全

  2008年4月初,法院立案受理后,向两被告送达诉状副本,两人置之不理。

  之后,法院3次上门送开庭传票,两被告人听到风声立即拉下店铺卷闸门逃之夭夭,最后索性关闭了经营中的食品行,玩起了失踪。

  5月4日,由于两被告的消极应诉,原告只好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要求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

  5月中旬,法官带着摄像机与法警一起撬开了食品行的卷闸门,录下了店面装修现状,并将录像送往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有意思的是,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出具的结算金额为230228元,比装饰公司自报的结算额高出了10469.81元。

  鉴定严格依据国家标准,为什么会出现鉴定价高于结算价格?装饰公司承认,他们曾约定给予少许优惠,装饰公司没有变更诉讼请求。

  证据保全让被告无处可“逃”

  两被告拒不到庭应诉,一走了之,他们以为这样做法院就拿他们没办法了。证据保全措施维护了装饰公司的利益,让他们的债权关系得到法律保护。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向两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做出了对两被告的缺席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装饰工程款112758.19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了。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的行为。其方法有三种: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该案承办人周巷法庭副庭长方波波说,在民事诉讼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正确、及时地运用证据保全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利益的重要手段。如果符合证据保全的各个条件,当事人应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在获得法院许可后由法院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