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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装修款玩“躲猫猫” 两业主败诉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4-18 07:49:32

  本报讯(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 王 蓓)店面装修完毕交付了,两业主却以结算装修款高于预算额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装饰公司追讨无门诉之法庭,不料两业主竟关了店铺玩起失踪游戏。前日,慈溪法院根据鉴定的结果,缺席判决两业主败诉。

  2007年6月,慈溪庵东人苗某叔侄俩租用了浒山城区一店面用于烟酒食品的经营。当年7月初,苗某将店面装修工程交给某装饰有限公司施工。施工期间,苗某支付了装饰公司材料款和部分装修费用。两个月后,装饰公司按照装修合同施工完毕并交付给苗某。经结算,店面的装修工程款为21万余元,比预算高出将近一万元。当年9月28日,装饰公司将结算表送给苗某时,苗某以装修额超出预算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11万余元装修款。

  装饰公司几次催讨,叔侄两人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装饰公司无奈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2008年4月初,慈溪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人苗某送达诉状副本,但对方置之不理。

  之后,法院3次上门送达开庭传票,苗某叔侄俩听到风声立即拉下店铺卷帘门避而不见,最后索性关闭了店铺,玩起了失踪。

  2008年5月,由于被告消极应诉,装修公司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要求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5月中旬,法官带着摄像机与法警一起撬开了食品行的卷帘门,录下了店面装修现状,并将录像送往宁波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的结果表明,结算金额为23万余元,比装饰公司自报的结算额还高出上万元。

  前天,慈溪法院作出了对被告的缺席判决:苗某应支付原告剩余装饰工程款11万余元。

  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在民事诉讼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正确、及时地运用证据保全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利益的重要手段。如果符合证据保全的各个条件,当事人应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在获得法院许可后由法院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