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第119号令)等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下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附规范性文件目录),经依法审查,合法、适当,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从今年开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备案后经审查不合法、不适当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未按规定报送备案,造成行政管理侵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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