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8日,童某向他人借款5万元,对方提出要求提供担保,于是童某找到家住余姚低塘的朋友陆某请求帮助,承诺自己到时一定按时归还借款,绝不会连累到陆某。出于朋友面子,陆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了字。
但到了还款期限,童某却不见了,债权人便直接起诉陆某,要求他立即归还借款。陆某对此觉得不解,因为他认为自己只是担保人,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他。但出乎他意外的是,法院不但受理了对方的起诉,而且判决陆某必须替童某归还这5万元欠款。
法院为何这样做呢?承办法官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的方式既有一般的责任保证,又有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又称担保人)只是在借条上简单签了名字,法律就认定这是一种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需要为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要求归还借款。在本案中,陆某并没有写明自己承担哪种保证方式,因此,债权人在找不到童某时就直接起诉了陆某。
法官指出,替人担保一定要清楚自己承担的是何种保证方式,也要在借条上写明自己承担哪种保证方式,一定要避免糊涂保证,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祝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