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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来务工人员离婚案值得让人深思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4-18 09:30:28

  三月底的一天,刚上班办公室就进来了一男一女两个当事人。又是离婚案件。作为法官,我见过了太多的离婚案,当事人有吵得不可开交的,也有形同陌路的,却从未见如此安静的,我不由得多看了一眼,女的约莫三十来岁,脸上尽是疲惫,男的一直低着头抽烟不说话。

  看了材料,我有点吃惊。两人是从贵州到宁波务工的,女的1986年出生,两人却已生了三个小孩,最小的1岁半。我劝他们认真考虑,不要轻易离婚,但没想到原告女方非常坚决地表示:“法官,你别劝了,我们一定要离婚的。”

  他们离开后,我不由得陷入沉思。女方17岁就与被告同居,18岁生下了大女儿,20岁时有了小女儿,22岁又生下了小儿子。因为生活的压力,两人就离开家乡来到浙江打工,孩子在老家由爷爷奶奶抚养。处理离婚案并不复杂,一份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就能解决问题,但是这之外的问题又由谁去解决?我似乎看到了三个年幼的孩子在村口守望父母的目光。

  曾经看过相关报道,农村在外务工人员离婚率居高不下,空巢家庭的大量存在致使农村孩子们的成长环境堪虞。以本案为例,原、被告未成年就同居(后补办结婚手续),生孩子外出打工三年后,婚姻走到尽头。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务工人员婚姻关系不稳定有着许多深层次的原因:第一,在外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低,据江西省某市调查,该市在外务工人员初中文化的58%,小学文化的38%;第二,由于外出务工,造成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性生活极度缺乏,加上与外界的交往,一些人的观念发生变化,在外务工时有了第三者,为了新感情要求与配偶离婚,还有一些人则对夫妻双方义务有了更高标准,令其对现有婚姻产生不满,离婚成为必然的选择;第三、留守儿童长期无人照管,缺乏家庭关爱,加上社会上的一些不良习气的影响,给留守儿童的教育、成长带来不利,也使夫妻间的分歧加大。

  法官不仅是法律争议的裁决者,还应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在办理离婚时,我们就应研究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促使他们更多地承担起作为公民和父母的应尽职责。

  (江北法院慈城法庭 王媛媛)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