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新闻网讯(记者 沈杨雁 通讯员 吴慧芬)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基本生活, 日前我区对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据介绍,目前我区符合条件的精简职工定期补助人员共为64人,其中包括定期定量补助43人,享受40%救济21人。本次调整标准如下: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宁波市市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比例计算;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宁波市市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8%比例计算。
根据标准,调整后精减退职职工困难补助额为:享受定期定量生活困难补助的精简退职职工月补助费从现行的587元调整为632元;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月补助费从现行的627元调整为677元。调整后的补助从今年1月份起执行,区民政局将把前四个月提高部分的费用一次性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