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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商用,如何来寻找利益平衡点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4-20 07:47:03

  近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市工商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创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允许“住宅商用”成为媒体和读者关注的热点。

  住宅商用,一方面帮助创业者缓解办公场所难、降低创业成本;另一方面却影响到住宅楼内其他住户的利益。住宅到底能不能商用?如何在创业者和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等之间寻求平衡点,让住宅商用成为一项真正利民的措施?日前,本报记者对此进行深入采访。

  赞成方:

  企业成本降低

  政府监管拓宽

  即将毕业的张同学是我市某高校计算机专业的一名大学生,听说住宅楼可以注册为办公场地后,此前一直在寻觅工作的张同学有了租个房子开家软件公司的念头:既然新出台的《意见》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外,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允许城区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用房由房产所有权人自用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并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那么软件公司也许符合条件。住宅商用,给了张同学这样有创业念头的人更多希望。

  据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出台允许住宅商用的相关法规,是有相关依据的。早在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住宅商用,在于缓解当前我市普遍存在的经营场所瓶颈制约,遵守了法律精神,又体现了民生为本、企业为基的理念。

  有过创业经验的人都知道,创业初期需要两项基本投资:注册资本和办公场所。随着注册资本分期付款、“零首付”等政策的出台,办公场所成为创业者主要投资瓶颈。在《意见》出台前,我市仅允许将公司注册在商用房,使一些跃跃欲试又缺乏资金实力的创业者望而却步。在市区,同一地段的小区住宅租金往往比写字楼的租金便宜很多。一些企业把公司搬到自有住宅内,则直接省去租写字楼这一环节。在全球金融危机、不容乐观的经济和就业形势背景下,允许住宅商用为首次创业者和中小企业解决了部分经营场所问题,节约了公司运营成本。《意见》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住宅商用,无疑给广大投资者尤其是小额投资者更多希望,使其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除了受创业者欢迎之外,有关人士认为,《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开辟了一条从堵到疏的住宅商用之路。在放开住宅商用之前,实际上已有不少经营者在住宅小区内办公。由于不能私闯民宅,除公安等部门外,在住宅内经营办公的企业游离于其他执法部门监管之外,反而容易形成管理的盲区,这也易导致物业、居民、业主委员会之间产生矛盾。“允许住宅商用,让处于政府监管‘真空’地带的‘地下公司’正规化,有利于加强管理。”也有一部分人持此观点。据悉,早在宁波之前,北京、杭州等地已经开始实行“住宅商用”。

  反对方:

  扰乱居民生活

  占用公共资源

  与一部分创业者持欢迎态度相反,许多居民对住宅商用提出了质疑,反对者认为住宅商用最大的问题是扰民,其次则是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对小区其他居民而言不公平。

  市民张女士曾在望京路附近一小区购买过一套新房,在装修前她发现对面的住户人员进出大,到了晚上还不时地听到接收传真的声音,经过观察她认为这很可能是一家外贸公司。张女士不喜欢与公司为邻,最后只能将这套新房转手。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是影响其他居民的一个原因,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公司访客多而杂,把公司安在居住区里,对小区其他居民构成了安全隐患。

  除了扰民以外,不少业主对住宅商用还提出了其占用公共资源的问题。家住春江花城的童先生提出疑问:支付同样的物业费,公司和个人住户对电梯使用频率完全不一样;物业公司也需要为公司型业主增加管理成本,这些是否会均摊到其他住户头上?另外,从公用事业水、电等价格来看,企业用水、电的价格要明显高于个人,而将企业设立在住宅楼内,其水电费的价格将如何确定?万一住宅商用的企业在窗口打出广告,是否会影响小区整体美观?童先生认为对住宅商用需要慎重考虑。

  除了业主,物业公司考虑的问题更加直接。维科物业水岸心境服务处一位负责人对住宅商用投了不赞成票。她认为这给物业公司出了非常大的难题。一方面,公司型业主和居民型业主的利益冲突增加了物业公司的管理难度,同时公司型业主将大大增加公共资源的成本。她给记者举了个例子:一般三口之家一天上下电梯不会超过10次,一旦开了公司,除了公司内部人员外,还有访客进出,使电梯的使用频率大大增加。当然,她表示,小区内到底能不能开公司并不是物业公司所决定的,如果真的有公司设在住宅楼里,物业公司也只能在后续工作上跟进,改变管理思路、增加监控力度。

  记者获悉,在杭州、北京等城市,“小区企业”给居民带来了不少困扰,一般分为以下几类问题:一是社区公共资源如何分配问题。小区的停车位往往会被企业来往客户的车辆占用,进出公司的人员将更多地占用电梯,使以往设计为使用几十年的电梯寿命缩短等。二是小区不安全因素增加,办公区进出的人员杂乱,不利于小区内人员的管理。三是在小区内办公的公司所占的物业成本如公共电源的使用费用等往往比其他业主高,物业费的缴纳标准难以确定。四是企业办公的噪音、油烟等问题,使得小区业主无法更好地休息,空气质量污染加重。

  “住宅商用”有限制

  实施细则将跟进

  住宅商用到底能不能实施,还有关键的一环: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意见》提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外,还需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对此,记者采访了江东朱雀居委会,该居委会负责人认为,居委会是社区最基层的组织,和老百姓打交道最多,日常的很多工作也依附于居民,所以工作中会考虑绝大多数居民的利益。既然政府部门把住宅商用的前置审批权交给了居委会,居委会将非常慎重地做这项工作,依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把邻里同意书、业主承诺书等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同时这位负责人也表示,希望工商等部门加大对住宅商用企业的监督,如可设定投诉次数,一旦发现某公司被其他业主投诉几次以上将取消营业执照或责令其搬迁。

  对于住宅商用引起的争议,市工商局表示,在《意见》的前期调研时,就比较充分地掌握了居民居住利益的需要和创业者降低创业成本的呼声。所以在《意见》中,一是充分考虑了当前的经济形势,对住宅商用限定了一定的有效期,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二是只针对特定的行业;三是需要有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代表业主同意的意见。该局注册处处长林红说:“在5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意见》,便于工商部门进一步了解民声民意,出台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林红表示,通过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工商部门已经看到社会对住宅商用的反响,工商部门在出台实施细则时会充分考虑住宅区内其他业主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设立企业时需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已征得相关业主同意的证明;创业企业需出具无干扰经营及违约搬迁承诺书;对住宅商用的企业设定其经营年限;增加对其监管频率;一旦发生邻里投诉将责令其停止经营或搬迁等,努力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张 燕 潘琴琴  杨方波)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