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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稿源: 慈溪日报  | 2009-04-20 14:56:05

  慈溪新闻网讯(记者 周克军 通讯员 励国群)记者从市建设局了解到,日前,我市出台了《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规定》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推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按规定,今后我市实行拆迁许可听证制度。拆迁管理部门在许可前组织听证,对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确定。如拆迁双方当事人不能完全形成一致意见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从不少于三家的准入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比准价格取代基准价格对被拆房屋进行市场价评估。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由比准价格取代了原政策中的基准价格,更显补偿价格的市场化。原政策中的基准价格由政府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而比准价格则是在项目拆迁时由评估机构根据近期的交易案例按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更加体现了被拆迁时的市场价格。

  调整货币补偿增加金额的幅度。选择货币补偿的,有关评估规定确定的市场价格评估金额(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再增加12%的拆迁补偿资金。安置用房结算价格采用被拆房屋比准价格。在安置用房结算价格评估时,仍采用被拆房屋的比准价格进行适当修正后进行评估,一般以低于安置用房实际市场价值的价格来结算安置用房与被拆房屋的差价。

  对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作出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为基数再扩大不超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实际安置时以接近该面积的套型作为安置用房。对安置到中高层或高层配电梯住宅的被拆迁人,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增加7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差价,但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被拆迁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计租;被拆迁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房屋的,仍按拆迁时的差价金额补购。经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套型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住宅用房可用于安置,但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应按安置用房实际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被拆房屋的低限保障。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30平方米的,可适当增加拆迁补偿资金,具体公式为:拆迁补偿资金增加额=(家庭户人口×30平方米/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在该规定公布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