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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区户口特殊情况入学规定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4-21 08:10:13

  父母双方均一直无房而全家寄居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处的适龄儿童,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将其视作本服务区儿童。

  父母双方曾有房,因房产置换未定或其他原因而寄居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处的适龄儿童,经学校调查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确定学校安排入学。

  此外,江东区规定,父母双方均一直无房而有共有房产的,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将其视作为本服务区儿童。有私有房产和共有房产的,按私有房产所在社区的服务区学生接纳。

  海曙对有海曙区户口,但与房产证户主不相统一学童就读学校,还另有规定:

  父母双方均一直无房而与祖父辈共同拥有房产证的,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将其视作为本服务区儿童;父母双方均一直无房而一家寄居在祖父辈处的适龄儿童,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将其视作为本服务区儿童。

  父母双方以前均一直无房而现在已有房但未能办理房产证的(如已摇到经济房但未交付,或已买房但不能办理房产证),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视作本服务区学童。

  父母双方一直无房而现已与祖父辈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但证件尚未齐全的,学校审查后先予登记,并告知家长待以后交齐房产证后,才可视作本服务区学童。

  学童的父母亲有2套自有房,在其中一套有2人户口(学童及父母中一人),且一家住在此套房中,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视作本服务区学童。

  父母双方均一直无房,居住在私人出租房内的,由区教育局确定学校安排入学。

  父母双方有房产证过户公证书,但无过户后的房产证,不能确认为本服务区学童,由区教育局确定学校安排入学。

  父母双方曾有房(如已拆迁或卖出)而现为与祖父辈共有房的,由区教育局确定学校安排入学。

  父母双方既有自有房又有共有房(含租赁房),只能以自有房来认定服务区,否则由区教育局确定学校安排入学。

  父母双方既有住宅房又有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只能以住宅房来认定服务区,否则由区教育局确定学校安排入学。(毛信意)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