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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三区情况特殊学童入学规定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4-21 08:10:13

  适龄儿童的父母双方均在六区(指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外工作,孩子的户口在本区,且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学校可将其视作为本服务区儿童。

  本区内的适龄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照顾视作为本服务区儿童。

  父母双方离婚的适龄儿童,应根据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就读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小孩判给另一方而寄居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处的,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给予照顾进入相应的小学。

  烈士、现役军人的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父母属于市、区二级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甬党办发〔2004〕42号、甬政发〔2007〕81号),其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视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对其他有正式户口(含集体户口)的各种特殊情况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视其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超过学龄而又未办理暂缓入学手续的学童,应向原服务区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未及时入学的证明材料,由区教育局确定学校安排入学。

  此外,海曙、江北两区规定,在区内乡村土地征用后,父母户口仍为农村,孩子的户口转到城区而寄居在亲戚家的适龄儿童,凭有关证明,由区教育局视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海曙区:父母一方户口、房产在本区的农婚子女,可照顾视作本服务区儿童;对领养的学童,凡具备领养的法律文本,且房产、户主相统一的,可视作本服务区学童。

  江东区:环卫处职工的农婚子女视具体情况,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毛信意)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