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为了帮朋友借钱,奉化的杨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写了张借款欠条,没想到因此被告上了法庭。幸好法院在审理案情的过程中,确认了债务履行的真实情况,帮杨先生避免了意外的损失。
2007年6月,身在杭州的王某向在奉化的章某提出借款50万元,两人谈定了还款条件,王某让章某将钱打进自己的账户。可是当时两人不在一个地方,无法交接借条,于是两人想到了他们都认识的杨先生,请他出面帮忙。当时杨先生正在奉化,章某是他的同学,王某是他的朋友,在两人的一再请求下,杨先生答应帮忙,以自己的名义写了一张借条交给了章某,章某则将50万元钱汇给了王某。当时借条上注明,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借期半年。之后的半年里,王某每月按期向章某归还利息,到期后又由杨先生出面与章某协商顺延了还款期限。去年8月,多处负债的王某突然失踪了,章某无处追讨本金,于是将出具借条的杨先生告上了奉化法院。
稀里糊涂多了50万元的欠款,杨先生一家觉得非常冤。杨先生说,借条是出于帮忙目的写的,自己未拿到1分钱,也未向章某偿还过任何借款,债务履行一直是在章某和王某间进行的。为查明案情事实,法院向杭州警方调取了一份资料,资料信息显示,章某将杨先生告上法庭后,仍有人替章某向王某之妻追讨欠款,印证了50万元借款的真正债权关系。结合其他证据,法院经驳回了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仅凭借条认定,还要审查实际履行情况。本案中,杨先生未实际收取借款,利息也是由王某直接支付给章某的,债务人应是王某,而非杨先生。法官也由此提醒大家,生活中代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肖勇 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