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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中院宣判"3·14"事件"以纯"服装店放火案
稿源: 西藏日报   | 2009-04-23 08:08:51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1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宣判了拉萨“3·14”事件中被告人边吉(萨迦县人)等人放火犯罪案件,3名被告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言人说,2008年3月14日、15日,拉萨市部分地区和达孜县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期间发生的4起放火犯罪案件,共烧死无辜群众12人,烧毁店铺6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其中3起案件已经在之前公开宣判。本案是最后一起。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4日下午,被告人边吉(萨迦县人)、边吉(尼木县人)、其美在拉萨市北京东路、青年路一带参与“打砸抢烧”。期间,边吉(萨迦县人)伙同洛桑坚才(已判刑)进入青年路“宏宇裤业”服装店内,洛桑坚才将店内的衣物点燃,边吉取出随身携带的一瓶汽油泼在火堆上助燃。火势迅速蔓延,致该店被全部烧毁,造成经济损失约25万余元,躲在二楼的该店店主左仁村被烧死。之后,边吉(萨迦县人)又伙同边吉(尼木县人)、其美等人来到位于北京东路的“以纯”服装专卖店放火。边吉(尼木县人)、其美将衣物扔到地上,并推翻货架。边吉(萨迦县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一条裤子点燃,引燃地上的衣物堆。边吉(尼木县人)点燃货架上的一件白色上衣。边吉(萨迦县人)见火势不大,又将已点燃的裤子捡起来让火烧得更旺后再次扔到衣物堆中。“以纯”服装专卖店着火后,躲在二楼的员工除1人逃离外,次仁旺姆、陈晓家、杨东梅、何欣欣、刘艳共5名员工都被烧死。服装店被烧造成150万元的经济损失。案发后,边吉(尼木县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边吉(萨迦县人)、其美在乡干部规劝下归案。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边吉(萨迦县人)、边吉(尼木县人)、其美故意放火焚烧他人店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放火罪。边吉(萨迦县人)、边吉(尼木县人)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边吉(萨迦县人)放火致6名被害人死亡,边吉(尼木县人)放火致5名被害人死亡,二人的放火行为还导致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边吉(尼木县人)犯罪后投案自首,其美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边吉(萨迦县人)在乡干部规劝下归案,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边吉(萨迦县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边吉(尼木县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其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言人表示,本案是拉萨“3·14”事件中危害后果最为严重的案件之一。在“以纯”服装专卖店被烧死的5名员工均系年轻女性,年龄最大的23岁,最小的仅17岁,其中被害人次仁旺姆还是刚满19岁的藏族姑娘。“宏宇裤业”服装店店主被烧死后,家人生活陷入困境。被告人的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发言人指出,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始终坚持宽严相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被告人边吉(尼木县人)、其美因有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边吉(萨迦县人)因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发言人还表示,法院对以上案件的审判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为被告人配备了藏语翻译,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民族习惯和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编辑:沈媛仪】